Gucci告森达 第一八佰伴受“连累”
08-04-15
创始于意大利Gucci集团的“Gucci”是享誉全球的奢侈品品牌,而印着“GG”商标的图案则作为“身份与财富之象征”出现在Gucci的各式箱包、鞋类中,为商界人士和社会名流所推崇。然而,这样一个以高档、豪华而闻名于世的“GG”商标日前也遭遇了侵权,而侵权者是国内知名企业——江苏森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公司)。 今天上午9时,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就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诉森达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八佰伴)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森达公司与第一八佰伴立即停止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森达公司应向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原告:3690元的价格“跌”成了187元 原告古乔古希公司诉称,自己系全球最大和顶尖的生产服装及高档豪华产品的跨国集团之一,公司的“GG”商标于1961年便开始使用,至今已有四十多年历史。1999和2002年,公司在中国获准注册“GG”商标,目前“GG”商标已被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媒体视为经典标志之一。古乔古希公司提供了ELLE(世界时装之苑)、VOGUE China(服饰与美容)、瑞丽杂志、China Luci(露西中国)、MAIRE CLAIRE(嘉人)等杂志,证明自己的“GG”商标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 “经我们公司授权使用‘GG’商标标识的女士凉鞋,在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中的售价为3690元,”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2006年8月,古乔古希公司惊异地发现在上海浦东第一八佰伴中出现带有“GG”商标的女式凉鞋,该鞋的鞋里外围衬布上大量使用了“GG”标识,而该款女鞋鞋里中部系皮质,其上标有“Senda-woman”标记,很明显,该鞋由森达公司生产,并在森达专柜予以销售,而销售金额仅为187元。 古乔古希公司认为,森达公司和第一八佰伴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使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以为该商品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利的侵害,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5446元。 被告:专柜销售不会“误认” 被告森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生产的女式凉鞋上明确标注了森达商标,鞋盒上也清楚标注森达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图形商标,同时鞋子在森达的专柜销售,作为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不会引起误认。“古乔古希公司的鞋类产品属于高端产品类型,森达公司大多属于中档商品范围,两者拥有不同的消费人群,区别明显。” 同时,森达公司还提出涉案女鞋上的“GG”图形实际上并非商标,也不是附加在商品或包装上的图案,它仅仅作为鞋材的花纹图案属于一种“标记符号”。“这个鞋材布料是我们的采购人员在市场上公开合法购买的,布料来源合法,我们没有任何侵权的主观故意。”最后,森达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第一八佰伴则表示,其与森达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委托代销合同关系,合法取得涉案女鞋,在销售时并不知道涉案女鞋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而且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委托销售的商品不得冒用或盗用他人商标,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第一八佰伴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消费者“不混淆”不代表消费者周围的人“不会产生混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GG”商标已成为服装、鞋、皮革制品等领域的高端品牌,森达公司在女式凉鞋上使用“GG”图形,消费者可能误以为森达公司与古乔古希公司共同推出涉案产品,或者森达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经过古乔古希公司的同意。且原、被告的产品定位不同,古乔古希公司的鞋类产品属于高端产品类型,森达公司大多属于中档商品范围,涉案标识使用行为将使相关公众对“GG图形”商标在表彰功能方面的评价发生变化,长此以往将直接影响“GG”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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