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欧盟将受限PFOS指令 浙纺企反应慢
08-06-20
去年开始实施的中国输欧、输美纺织品配额制,令高速前进的浙江纺织品出口步伐骤然放缓。就在不少中小纺企苦等2007年底配额制终止之际,近日又传来不利消息——欧盟《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简称PFOS指令)将于6月27日正式生效。该指令规定,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制成品中,PFOS(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含量不能超过总质量的0.005%,这标志着欧盟正式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指令实施后,生产纺织、皮革等产品的外贸企业将受到相应影响。浙江作为一个纺织品和皮革产品出口大省,外贸企业又将面临一次“大考”。据了解,此次欧盟PFOS指令,是继欧盟对纺织品、皮革产品中偶氮染料和重金属含量限制之后的又一道“难题”。有关专家表示,外贸企业不必过于紧张,应尽快与欧盟进口商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新规—— 入欧产品PFOS含量 不得超过总质量的0.005% 据有关专业人士介绍,PFOS尤其在纺织业中使用范围最广,是纺织品和皮革制品防污处理剂的主要活性成分,大量印染以及后整理的纺织品都需经过PFOS的前处理洗涤,另外如抗紫外线、抗菌等功能性后整理所使用的助剂也含有PFOS,但它却是目前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不仅会造成人体呼吸系统问题,还可能导致新生婴儿死亡,其导致的全球性污染正日渐受到人们关注。 据了解,欧盟《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是2006年12月27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的,他们把PFOS定义为持久存在于环境、具有生物储蓄性并对人类有害的物质。依照欧盟理事会《关于评估和控制现有物质危险性的法规》,英国向欧委会提交了PFOS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减少其危害的策略及其该策略的影响评估,欧委会对该报告进行了科学性审查并确认了PFOS的危险性。欧委会于2005年12月5日提出了关于限制PFOS销售及使用的建议和指令草案,并对该建议实施的成本、益处、平衡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通过多次表决和修改,欧盟《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于2006年12月27日正式公布并同时生效。 《指令》规定,在欧盟市场上,不得销售和投放含有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者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部件。为了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品出现时,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 但也有部分情况例外,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作限制;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层、航空液压品等因不会对环境和人类产生关联性危害,不适用该指令;在PFOS镀层工业中,现阶段应用最先进的技术使其排放量降到最低。 困局—— 浙企普遍反应迟钝 欧盟的这一指令,针对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含有PFOS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其会员国。限令生效后,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将受到很大程度限制,纺织品生产企业首当其冲。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出口大国来说,无疑影响巨大。但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内企业对此反应都比较平淡,记者从媒体上了解到,目前只有上海、深圳、广东、河北等的企业反应比较快,已经发布了相关的风险预警,部分企业也正在着手采取措施应对。 浙江是一个纺织品和皮革产品出口大省,纺织品、服装、皮革是浙江省主要出口产品之一,而欧盟市场又占出口市场很大的份额。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浙江省出口纺织品44.9亿美元,同比增长38.1%,高出2007年同期出口增速19.4个百分点;出口服装43.6亿美元。其中,第一季度浙江输欧纺织品8.6亿美元,增长38%,输欧服装15.7亿美元,增长37.2%。该指令的实施,将直接影响我省纺织品、皮革、印染助剂等产品的出口。 浙企态度如何?记者电话采访了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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