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公告
08-04-09
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2006年第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08年度输美338/339类、340/640类、347/348类、349/649类、638/639类、647/648类、847类实行协议招标。现就2008年度第二次协议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次协议招标数量 上述各类别2008年度第二次协议招标数量见附件一。 二、协议招标投标资格及企业可投标数量 (一)投标资格。凡符合《办法》规定,对美国有上述类别出口实绩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可参加此次相应类别的协议招标,下列情况企业除外: 1、企业未通过业绩核查且相关类别2007年1-7月对美出口业绩已作归零处理的,该企业相应类别不参加本次招标; 2、2007年1-7月出口业绩仍在复核中的企业暂不参加本次招标,招标委员会将为其保留数量,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企业是否可参加投标。 前述“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指根据本条第(二)项计算得出的本次招标企业可投标数量(即最高投标量)须大于或等于第(三)项规定的最低投标量。 (二)本次招标企业可投标数量。按照各企业2007年8月1日-12月31日的出口实绩(详见本公告第三条“出口实绩”)及《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计算得出其相关类别2008年度第二次可投标数量(最高投标量)。 (三)最低投标量。考虑到商业上的可操作性,各类别分别设定最低投标量,具体见附件一。 (四)未投标数量的处置。企业可在具备投标资格的类别上,在本企业该类别最高投标量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本次协议招标,如企业未投标或投标数量低于其最高投标量,则视为全部放弃和部分放弃其可投标数量。企业所放弃的数量不再保留在该企业名下,由招标委员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处置。 三、出口实绩 出口实绩统计范围:1、仅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计入企业出口实绩;2、金额等于或小于800美元商用样品出口到设限地区的不计入其对设限地区出口实绩。已根据这些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及《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了业绩换算。 四、投标资格审核 1、附件二、三所列企业信息不全的(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企业如需投标,须于4月10日前,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充企业信息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附件二、三所列企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需申请数量合并计算的,须于4月10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数量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情况一: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 情况二: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 情况三:企业名称不同且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的。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数量合并申请不予处理。 3、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上述1、2、3项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对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4月17日之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传真件形式报纺织品招标办公室复核(申请合并数量的企业须列明合并前后有关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审核工作完成后,申请企业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备查。 4、附件三所列企业,在2007年6月1日前办理电子投标密钥的企业,因电子密钥中CA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参加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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