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服企提个醒:侵犯奥标权 后果很严重
08-06-16
记者独家专访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 在位于北京北四环中路边上的奥运大厦里,李雁军每天要处理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关于某活动、某广告是否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文件,并且要把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对方。尽管如此,他所在的这个奥运法律保护部仍然有些忙不过来,因为,在全国各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事件每天还在不断上演。“奥运临近,(侵权)势头有增无减”,他说,语气中带着气愤和几分忧虑。 在位于奥运大厦8层的法律事务部办公室,与记者寒暄过后,李雁军从法律事务部特设的“侵权柜”里拿出了一堆服装行业侵权的证据。“关于服装侵权问题,我有许多话要说,”李雁军开门见山。 在过去的七年里,法律事务部通过各种途径搜集了各个行业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证据。 “第一款侵权产品就是服装” “自2003年8月北京奥运会会徽发布以后,我们查出来的第一款侵权产品就是服装。”对此,李雁军印象很深刻,“造假出现了很大、很低级的错误,侵权产品将五环的5种颜色变成了3种。这给国家和政府带来了相当不好的影响。” 根据在法律事务部工作多年的经历,李雁军将目前服装企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总体情况概括为三种:一是在国内内销市场上屡禁不止。到目前为止,北京奥组委以及各地工商局查出了大量假冒北京奥运会奥组委特许商品的服装鞋帽,产品种类过去主要集中在T恤衫、运动服,现在已经蔓延到童装。“情况比较严重”,李雁军说。二是在各种服装秀、服装展会上,组织或企业没有经过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随便冠以“迎奥运”之类的名义进行颁奖、授牌。三是在出口环节,被海关查出来的出口订单产品,也是目前媒体曝光的最多的。发生此种情况,因为一些服装企业不熟悉奥运会的规则,特别是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禁则,盲目接单,“样品的设计上出现了没有经过许可的奥运会标志和侵权内容,企业却不明白”。 根据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第四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对于第三种情形,李雁军认为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等地的服装企业。他举例说,前几年影响比较坏也比较大的,就是服装走秀在比基尼上用五环,“遭到了国际奥委会的严重抗议,但目前服装企业侵权的势头并没有减少,特别是在出口环节。” “为小利侵权不值得” 在李雁军拿出的一堆侵权服装的标签上,印有“广东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河北·红黄牌”等字样。“这些都是出口接单的服装。” 根据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对于侵权产品的处理,北京奥组委的原则是从宽处理,有些产品的标志能够除标以后继续使用的,就坚持继续使用。但服装比较难办,服装上的标一般情况下没办法除掉,只能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出口不仅有损国家形象,同时对于服装行业来说,现在国际上的非贸易壁垒比较多,侵犯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产品用的很多标志都是国际奥委会在许多国家注册的商标,不是说出了中国就没人管了。如果在进口国被查,不仅给企业带来污点,对长远贸易发展也是不利的。”李雁军解释。 今年,北京奥组委又查了几批,现在有些已经捐给四川地震灾区了,剩下的只能销毁处理。“服装企业出口利润低,企业为了赚一小部分钱,而去冒险,是不值得的,很可惜。”李雁军流露出无奈的表情,“非常不愿看到这种情况。” “如果说企业几年前侵权是由于不熟悉规则是可以理解的,但现在还说是不熟悉就有些难以说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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